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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诉讼两次申请执行,为退休夫妇从P2P公司讨回血汗钱

来源:顾福宝律师网站 | 作者:顾福宝 | 时间:2019/12/23

      2016年10月,退休夫妇吴某、陈某经人介绍找到本律师。俩人向本律师陈述:2015年2月,原投保的保险公司业务员华某找到他们,说与原保险公司的同事成立了一家投资管理公司,该公司是合伙制的无限责任公司,说把钱交给他们公司管理,年化收益10%,月收益0.83%,公司每月将会把收益打入出借人账户,公司信誉很好,对外负无限责任。俩人考虑该公司对外负无限责任,存款利息也不离谱,于是吴某与该公司于2015年月2月9日签订了一份合同金额为11万元的出借咨询及服务协议,于2月13日签订了一份合同金额为24万元的出借咨询及服务协议,两份合同共计35万元,出借期限均为一年。协议签订后,该公司每月将利息打入吴某银行账户。2015年4月9日,吴某又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借咨询及服务协议,合同金额为70万元,出借期限为一年。同日,陈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借咨询及服务协议,合同金额为10万元,出借期限为一年。前述四份合同共计115万元资金都经华某用POS机打入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到2016年3月,该投资管理公司都正常支付前述4笔资金的利息。到了2016年4月该公司不再支付吴某、陈某出借资金的利息,本金也不归还。吴某、陈某找到该公司负责人王某某要求归还出借款并支付利息,王某某写下承诺书,承诺当年5月底归还资金并支付利息。但是到期后,该公司还是拖欠不还。吴某、陈某夫妇忍无可忍,于是找律师起诉该投资管理公司。

本律师受理该案后,分析了该案的案情。该投资管理公司吸纳了将近300多名客户的资金,数额十分巨大,吸收的资金去向不明,随时可能出现资金链断裂“爆雷”,只有抓紧时间起诉,冻结该公司及合伙人资产,由法院判决该公司归还出借的资金。于是,本律师着手进行诉前调查,查清了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及各合伙人的身份信息,向上海嘉定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确定了开庭的日期。在开庭前,本律师又对该公司及各合伙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该公司负责人王某某与另一合伙人王某在江苏太仓开设一食品有限公司,具有一定规模,是与他人合资经营的。于是本律师申请法院冻结王某某与王某在该食品公司的股权,法院裁定准许。

由于投资管理公司的大部分合伙人不接法院开庭传票,法院裁定公告送达。本案于2017年3月10日在嘉定法院开庭审理,投资管理公司的合伙人及公司代表均未出庭,法院缺席审理。原告夫妇二人分为两个案件审理。本律师代吴某提出要求该投资管理公司及5名合伙人返还本金105万元,支付借款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计40.3393万元;代陈某提出要求该投资管理公司及5名合伙人返还本金1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计4.2262万元。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作出判决,判决结果除律师费未获支持外,我方提出的其他诉求基本获得支持,判决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经法院公告送达。2017年7月,本律师代原告夫妇提起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原先查封的王某某与王某名下股权变现有一定难度,本律师申请法院查封合伙人华某名下与其母亲共有的房产。由于该套房产是华某与其母亲共同共有,须经另一共有人同意后才能拍卖。执行法官多次打电话给华某及其母亲,均无法联系上,法院发传票也无人签收。为尽早使查封的房产进入拍卖程序,本律师与原告夫妇找到华某母亲,告知其法院判决情况及拍卖事项。华某母亲对法院判决不能理解,对房产拍卖持消极不合作态度,致使华某的房产不能进入拍卖程序,嘉定法院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此情况下,本律师又代原告夫妇向上海黄浦法院提起代位权析产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定华某与其母亲各自的房产份额。2018年6月4日,该案在黄浦法院开庭审理。华某母亲到庭应诉,在庭上提出该房产是家庭老房拆迁所得、系家庭共有财产的辩解理由。本律师在庭上提出华某动迁时是被拆迁人、购房人,亦是产权人,不动产以登记为准。法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8月作出判决,支持我方诉请,确认华某及其母亲各享有50%产权份额。2018年9月,本律师又代原告夫妇向嘉定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在这次执行过程中,华某考虑到法院拍卖其房产,除去降价起拍、手续费等费用,该房产拍卖损失很大,因此要求法院延期拍卖,其筹款履行债务,但是到了延期期限后,华某又未能筹到款,法院再次上网拍卖。在第二次即将竞拍前一天,华某筹到全部执行款,汇入法院指定账户。2019年8月初,嘉定法院终于将全部执行款1,683,000余元汇入原告夫妇银行账户。

至此,本案历时3年,经历两次诉讼两次申请执行,终于为原告夫妇讨回血汗钱。为此,原告夫妇特地制作了一面旗送到律师事务所,锦旗上绣着14个金光闪闪的大字“智勇双全伸正义,人民律师为人民”。看着当事人送来的锦旗,本律师深感,本案虽历经波折与艰辛,但能为当事人讨回公道,亦倍感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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