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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重伤案第一被告作罪轻辩护

来源:顾福宝律师网站 | 作者:顾福宝 | 时间:2019/6/3

 2014年4月,本律师受委托担任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受理案件时,被告人已被关押2个多月。该案因高利贷纠纷引发。被告人与另外3人上门讨要债务时,因矛盾激化,双方发生殴打。债务方3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1人为轻伤(5个月后补充鉴定为重伤)。经阅卷与会见被告人,了解到受轻伤的被害人伤势不是该被告人造成的,是其他被告人造成的。本律师及时将律师意见与办案检察官沟通,要求对被告人取保候审,但未被批准。该案因证据等问题,公诉机关两次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起诉至法院时,被告人已将近被羁押9个月。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与其他3名被告人共同致一被害人重伤、二被害人轻微伤,构成故意伤害罪。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如何辩护?作无罪辩护,还是作罪轻辩护?如作无罪辩护,风险较大,有可能被判构成共同故意伤害罪,刑期至少三年以上,而且上诉胜诉可能性不大。考虑再三,权衡利弊,本律师决定作罪轻辩护。庭前,在主审法官的调解下,与其他几名被告人家属共同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达成了赔偿协议。庭审中,本律师为被告人作了罪轻辩护,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