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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离婚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来源:顾福宝律师网站 | 作者:顾福宝 | 时间:2019/6/3

       一场离婚诉讼,三年打了三场官司,为女方当事人争取到离婚补偿款和一套房产。

  女方当事人多年前与男方自由恋爱结婚,下嫁到本市郊区。婚后与男方共同创业打拼,生活逐步稳定。但是令女方没有想到的是男方竟有了外遇,并于2011年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男方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小轿车一辆。

  本律师受理女方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后,听取了女方当事人的意见,分析了案情。针对女方不同意离婚的诉求,认为原、被告没有分居的事实,在诉讼中提出不同意的离婚答辩意见能被法庭采纳。诉前,承办律师收集了男方婚外情的证据,其中有男方与第三者亲热的视频录像证据2份,证据在诉前提交给法庭。2012年2月,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女方在庭上表示不同意离婚。本律师在庭上陈述了原、被告夫妻关系不睦的原因,出示了男方婚外情的证据,并说明了原、被告还有动迁房、公积金等夫妻共同财产。由于男方没有提出离婚的法定条件,女方不同意离婚,主审法官当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对原告予以训斥。

  几个月后,男方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本律师再次担任女方的诉讼代理人。针对男方第一次离婚诉请被法院驳回,六个月后再起诉离婚的情况,法院很可能判决离婚,为此本律师与女方讲清这一后果,律师尽可能帮她在财产分割上争取利益。

  男女双方最大的财产争议是动迁安置房的分割。2010年3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家房屋动迁。当时动迁时,房屋安置面积按人口计算,人均45平方米,家庭人口为六人,分得270平方米房屋安置面积,另外分得拆迁补偿款60余万元。当时动迁时,村委会在动迁安置协议附表将女方姓名写错。原告在本次诉讼的第一次庭审中,不承认女方的姓名写错,说不知道这人是谁。在第一次庭审后,本律师重点解决这一问题,多次与开发区有关领导及村委会交涉,并建议女方父母去区政府上访。经多次交涉,村委会终于出具了证明,证明原告夫妻是动迁安置对象。在诉讼期间,本律师申请法院追加男方父亲为第三人,要求法庭分割动迁房屋。但由于第三人不同意出庭,房屋分割不能在本次诉讼中解决。

  在第二次开庭中,经法庭调解,男、女双方同意离婚,双方对财产分割(除动迁安置房外)达成协议,原告补偿被告15万元。

  2013年10月,本律师受女方委托,起诉男方及其家人,要求分割已经领取的一套动迁房(139.55平方米,经评估,房产价值为150.98万元),要求分得该房1/6的份额。在庭审中,男方称该房产份额已在前一次诉讼中折价分给女方了,这当然遭到了本律师的驳斥,法庭也没有采信。最后,法院判决支持女方诉讼请求,判决男方与其家人向女方支付房屋折价款251,633.33元。一审判决后,男方及其家人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也没有履行判决。本律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承办律师向法院提出了和解方案,即在动迁房建成后,由女方直接向动迁办领取自己的安置房,即以女方分得45平方米动迁份额为基础,单独领取一套安置房。安置补偿款中的77785.5元归女方所有。执行法官同意本律师提出的和解方案。执行法官找男方及其家人谈和解方案,但是男方称其父母不同意和解。在此情况下,本律师申请法院冻结男方家人在动迁办的动迁安置补偿款,申请得到法院同意并执行,执行法官还对男方进行了训诫。最后,男方及其父母不得不同意和解方案,在和解协议书上签字。

  一年后,女方领到了一套65㎡的住房。虽然离婚了,但今后的生活有保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