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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二

来源:顾福宝律师网站 | 作者:顾福宝 | 时间:2017/7/5

  2011年1月,本律师受委托担任被告公司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案的代理人。原告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公司赔偿违约金4万元及利润损失25,998元。原告公司声称由于被告公司没有按时交货,致使其没有向第三方交货,造成利润损失25,998元,并赔偿第三方违约金4万元。而事实真相是:双方公司在合同中明确,原告公司必须先付30%预付款给被告公司,被告公司进行备货。原告公司收到被告公司备好货通知后一周内付清其余70%余款,原告公司付清全部余款后,被告公司才能发货。原告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汇来预付货款57,737元,该笔货款不足合同金额的30%,只有合同金额的20%,被告公司收到该笔款项后,多次与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联系交涉,要求其先付足30%预付货款,但其始终没有将预付货款付足。原告公司在收到第三方10万元预付款后,也没将该款项付给被告公司。

  本案法庭开了三次庭,本律师在庭上充分举证,证明原告公司违约在先,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最终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中级法院仍然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