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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老人提供法律服务,应变被动为主动

来源:顾福宝律师网站 | 作者:顾福宝 | 时间:2017/6/2

  不管您是否愿意,也不管您多富有和官有多大,您都会慢慢变老。当您为国家和社会付出毕生精力退休养老时,理说您应期望平淡幸福的生活,享受天伦之乐,然而据笔者了解所知,有部分老人因牵涉诉讼而忧郁余生或含恨而去。本文借助笔者曾代理的案件和为老人提供私人顾问的经验,浅谈律师如何为老人养老保驾护航。

  案例简介:张大爷,1932年出生,某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王女士,1938年出生,原系系成都城郊村民, 1985年登记结婚,均为再婚,结婚时男方有子女2人均已成家立业,女方6个儿子,其中老五(18岁)和老六(16岁)未成家,随女方生活,女方无任何财产,男方有房屋一套,恋爱期间男方出资购买了农村土墙房1间。婚后,以女方名义申请宅基地,经批准每人20平方米共80平方米宅基地,男方变卖自己房屋将所得房款用于在80平方米的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男方考虑两小孩年小,在其20平方米的宅基地上代其修建了平房。三家人各自生活至2000年左右,该房屋拆迁,后被分四套房屋。经全家商量后达成一致意见,变卖一套,每人各分一套(其中一套为女方婚前土墙房的安置房),两老人留一套(88平方米)。女方名下的6个儿子希望大爷能将房屋赠与他们,大爷拒绝。后大爷被其欧打和辱骂,被迫离家。2008年大爷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分割财产,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令离婚,但认为财产涉及第三人而未判决财产分割。2010年大爷另行起诉财产分割,一审判给大爷30平方米,二审改判为16平方米。大爷认为四套房屋应享有一半以上的所有权,而4年诉讼后自己却只有16平方米,终日忧闷中,睡眠质量下降。

  大爷意见:自已与女方结婚近30年,感情一直较好,对待女方的儿子,始终期望做位好继父。原房屋为自己出资修建,拆拆补偿后,女方儿子每人只有20平方米的权益,而给其每人一套房屋。如今自己老了,其儿子已经成家并分的房产了,已无可用之处时,将自己赶出家门。四年的诉讼后,自己仅有16平方米房屋的权利,且该权利还不准行使,只能等该房屋再次拆迁时才能享有。四年来,在外租房居住的日子实在凄苦,无法理解为什么会落到如此地步。

  本案例探讨的话题为:张大爷的权利越变越少的原因何在。

  笔者认为,老人每当受到权利侵犯时,大多也有维权意识,也会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其代理律师也会尽可能在法律上给予其帮助,但是法官审理案件是基于案件的证据材料和现有法律规定而判,不能以同情而给予法律倾斜,也不能基于老人生存而给予照顾,因此被动的司法保障无法挽回老人应有的损失。

  具体到本案例分析有:一是大爷在最初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时,没有书面约定,也没有分别以女方儿子名义申请,导致大爷修建的房屋被法院认定为四人共同共有。二是当通过拆迁补偿到四套房屋而进行分家析产时,未形成家庭协议。三是变卖其中一套房屋时,未有证据证明是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四是大爷是将四套房屋作为整体而分割,即每人一套,女方儿子认为其中一套并非是两老人的财产而是女方个人财产,获得该套房屋的共有人应另外分割。

  但是,作为大爷代理律师,基于职业习惯和代理精神,始终认为大爷的权利应当是所居住房屋的一半,女方儿子不再享有分配权。

  笔者作为其代理律师分别作了如下工作支持代理观点:1、到政府关机查阅了1994年成都市农村征地补偿办法,证实当时政策为等额补偿,即拆迁平方米与补偿平方米是一致的。2、调取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证明中院在处理老人与子女财产分割问题上应以照顾老人为原则,当无法分割时,则保障老人的居住权。3、调取时任拆迁地村委负责人及相关证人,证实女方的儿子实际居住面积为20平方米,非共同共有。4、房屋登记机构调查了四套房屋的全部材料,一是证实四套房屋赠与前的所有权人为大爷和女方,二是证实每人名下已经分的房屋一套。以及其他证据。

  律师观点为:1、婚前大爷出资购买的土墙房应视为两老人共有财产:

  该套房屋是大爷出资购买(庭审中女方持异议),结婚后一直经营、管理长达二十多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的规定,该房屋已经视为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归一方所有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第十八条的规定,该法33条和《立法法》规定,该法只适用之后的婚姻财产纠纷,不能用现在的法律推翻之前的已经完成的行为。2、通过提交的成都市1994年第40号令第七条(见后)和交换协议书前言内容等材料,安置原则是:以相等面积安置。3、安置所得的四套房屋处置可以推定是经家人商量决定的,女方儿子对四套房屋的处置是同意的。原因是:一是分配后已经10年之久,四人均没有对反配方案提出过异议。二是每人名下已经取得一套房屋,在公证书上也签名确认,也可证实四人对分配方案没有异议。三是两老人现居住的房屋,在纠纷之前,能证实全家人一致认同为两老人共有财产。

  一审法院观点:

  女方婚前购买的土墙房为女方个人财产,基于该房屋的拆迁安置房系女方个人所有,该房赠与给女方一儿子视为女方个人赠与,女方该儿并未分得其宅基地上而安置的房屋,又因该儿子已经有房屋一套,综合全案考虑,酌情判给该儿子28平方米,其余部分由两老人各一半,即30平方米。

  二审法院观点:

  女方婚前个人财产赠与其儿,视为该儿并未分得原宅基地房屋的份额,首先应计算出原宅基地被安置房屋总面积,再除以四份,计算出每人的份额。从老人现有房屋面积中直接扣除该儿应享有的份额,剩余部分为两老人平分,故两老人各自16平方米。

  律师后语:

  笔者近年来一直致力于研究老人法律事务,期望开拓一种服务方式,让律师为养老事业提供服务,一是扩宽律师的业务范围,二是让老人真正享受到实惠和作用,三是分担国家和社会的养老重任,四是体现社会责任心的律师价值。如今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时期,已有老龄人口1.67亿,占总人口数的12.5%,成都为宜居城市,据官方数据截至2010年成都60岁以上老人196万人,因大量的老人随子女在城市生活或自己购房居住并未在公安部门登记,实际远远高于该数据。据全国老龄办统计数据显示,有近一半的老人属于城乡空巢家庭或类空巢家庭。专家预计,到2030年我国老龄人口将近3亿,而空巢老人家庭比例或将达到90%,这意味着届时将有超过两亿的空巢老人。近20%空巢老人感觉生活无人照料是面临的最大困难。目前,由于独生子女家庭增多,家庭日趋小型化,传统家庭养老方式面临挑战,代际之间的孝道、赡养、照料老人的观念日益淡化。一项对空巢老人的调查结果显示,感到家庭关系融洽的仅仅50.1%,对子女的照顾表示满意的仅9.2%。经济支持、精神赡养等方面,子女对独居父母亏欠不少。据全国老龄办统计,仅10%左右的子女能注意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

  大爷就是空巢老人,其虽有子女但不在身边,其有妻子但已经离婚,作为继父为女方儿子服务三十年,因财产问题反目成仇,其独自租房居住已经四年。该案例虽然是个案,但类似的案件却很多。

  如今,国家已经对老人法律服务也引起足够的重视,如何及时、有效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热点问题。各级政府在针对老人的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等方面收到较好成效。如 一是加大力度宣传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加强涉老纠纷的调解工作。三是对老年人法律援助提供上门服务、四是为社区聘请法律顾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