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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都不在户籍地居住去哪儿起诉

来源:顾福宝律师网站 | 作者:顾福宝 | 时间:2017/6/2

       遇到的问题:对方连续变更居住地址,法院不给立案或立案后准备移送,该如何应对?

双方都住在立水桥的共有房屋里,女方起诉两次都被法院驳回后,女方搬出另行居住。之后半年内男方因故主动提出离婚,找居委会开了居住证明后完成了立案,开庭前女方电话告诉法官,一,不同意离婚也不会出庭;二,已经不住那了,男方应该到女方老家去起诉。

       开庭当日女方果未到庭,遇到这种烦人的情况法官自然很不爽,对法官而言能劝男方撤诉最好,但这招没管用,然后就问我们居委会的证明是怎么开出来的,是否和女方核实过?我们说直带着结婚证和房本就开出来了,法官说那不行,这不能证明女方还在此居住,这个证明是不能采信的,这个案子就只能归女方户籍地管了,言下之意就是要给你移送到女方老家去,我这不管了。

      我说,女方之前只是电话里口头表示不在这住,并没有到场确认是否可以在本院继续审理,而且没有正式提出管辖异议,那就是还有能够继续留在此处审理的可能,直接决定移送不妥。法官大为不悦:不管你们双方什么意见,我法院本身就有审查是否有管辖权问题的权力!然后法官说被告没来开不了庭,你们回去等通知吧,并起身准备离开。我满脑子地搜索那条可以用得上的法律条文,虽然不能全文准备陈述,但仍沉着坚定地和法官说,我记得民诉法里规定了我们这种情况本院是有管辖权的,因为对方离婚住所地未满一年,可以由原告起诉时的居住地法院管辖。法官一听,感觉也有这条,但他也记不清了,犹豫中也就不再和我较真儿,而是略带思考地走了。

        我已经判断到法官已经开始动摇了,这绝对是影响法官决定的关键时期,于是我回来后第一时间找到了对口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就是它了!我随即写了份关于管辖问题的代理意见,这样陈述:

本案即属于双方离开住所地均超过一年,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情况。因此,应当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即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在民诉法关于离婚案件有此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不应适用“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个一般性规定。本条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就是切实解决双方均离开原籍,被告居住地又不确定时,高效、便捷地确定诉讼管辖的问题,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相对节省诉讼成本,充分体现司法为民的服务理念。本案如果移送到被告户籍地,被告同样不在当地居住,不仅同样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增加了另一方当事人和当地法院的诉累,这与立法本意不符。请法院充分考虑本代理意见。

      次日我送交这份代理意见,书记员说我们不能收这个,我说为什么?她说反正不能收。我这就懂了,如果卷里有我这份材料,最后还是在这继续审理,那就说明法官当时对本案的管辖问题有过误判!这是法官的自我保护啊。我说那这样,你看,你现在就把这张纸有我签字的下半部分撕掉,你把前面的内容给法官看,看完了你们就扔掉,这样可以了吧?!我于是就把一张完整的代理词撕剩下一半,这时书记员还是不敢收,最后我说,那也行,但你一定要告诉法官,我用的是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2条!直到书记员很认真地答应我,我才离开。没过几天,书记员就通知了下次开庭时间,并没有让我们去领什么材料(管辖异议的裁定),至此,我知道,我成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