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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背后的纷争

来源:顾福宝律师网站 | 作者:顾福宝 | 时间:2017/6/2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现今社会在我国广大地区,特别是农村,仍存在先订婚再结婚的风俗。订婚的时后一般男方向女方送彩礼。过去送米面粮油,金银首饰,几百几千的礼金。现在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礼金已经到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同时还有送汽车,房子等大件物品的。愿望是美好的,但是一旦因为种种原因不能结婚,或者结婚后一两年内离婚,男方...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现今社会在我国广大地区,特别是农村,仍存在先订婚再结婚的风俗。订婚的时后一般男方向女方送彩礼。过去送米面粮油,金银首饰,几百几千的礼金。现在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礼金已经到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同时还有送汽车,房子等大件物品的。愿望是美好的,但是一旦因为种种原因不能结婚,或者结婚后一两年内离婚,男方便向女方要求返还彩礼。几番争吵后不能协商解决,,男方便去法院起诉,昔日的儿女亲家,对簿公堂。

那么我国现行法律对彩礼返还是如何规定的呢?

首先;我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可以看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是一项基本原则。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规定,成为人民法院审理彩礼纠纷案件的判案依据。

可以看出,返还彩礼有两种情形:

一:彩礼给付后,没有领取结婚证,彩礼应当返还。

二:彩礼给付后,领取了结婚证但没共同生活或者婚前彩礼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彩礼应当返还。(这种情形以离婚为前提)。

至于彩礼返还数额,是全部退还还是部分退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返还数额的多少是要根据哪方提出悔婚、婚龄长短、离婚过错等多种因素综合确定具体返还数额。